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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合國危險貨物專家委員會向各國政府和各國際專業機構所建議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即:聯合國橙皮書)一書中,其第9章專門論述了有關危險貨物包裝的基本要求。 但是對于重新制造(即:再生)的鋼桶,無論其定義、適用范圍以及標記等在現有文本中未能明確,因此,有必要對第9章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國際金屬桶修復協會”(ICDR)提出了修改這些內容的具體方案。本文將著重介紹ICDR的建議,并希望在國內引起重視。
長期以來,盛裝過危險貨物的金屬桶的再生工作一直在進行著。金屬桶的再生包括:外觀整形多閉口桶改為開口桶多替換某種零件等等。這些修復的桶,可再次用于包裝危險貨物或普通貨物以及從I類包裝降為Ⅱ或Ⅲ類包裝使用。這項工作解決了三個問題:,一是桶修復后再次使用,節約了包裝材料和能源,二是有利于危險貨物殘留物的管理和妥善處置多三是避免了危險貨物空包裝的丟棄問題,也解決了環境污染的問題。ICDR的觀點認為, 金屬桶的修復工作對環境、安全、節約能源都有益處,但同時認為對于修復后桶的繼續使用尚有一些實際問題需要解決,如:
1.再生鋼桶的定義和現狀。
2.桶厚度的標記。
3.標記在桶上的位置。
4.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的包裝標記,在使用過的桶上的有效性。
5.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的包裝標記在桶上的永久性。
要解決這些問題,應在符合聯合園橙皮書要求重新設計的金屬桶基礎上,予以考慮。ICDR提出了有關上述五方面的具體觀點。
一、再生鋼桶的定義和現狀
在世界各地的金屬桶再生業中,普遍存在將閉口金屬桶改為開口金屬桶或用相同的某些零件替換桶上的相應零件,再則,將閉口金屬桶改為開口金屬桶后,添置塑料內襯及相應的桶蓋和封閉器,使之成為一個復合包裝。鑒于這種情況,聯合國橙皮書第9章中應闡明這一點,但要考慮到這種再生后的重新設計的鋼桶,必須通過適合于這種新型桶的所有相應的試驗(即:跌落試驗、堆碼試驗、液壓試驗等)。實際上,再生桶(或修復桶)包括了從一個不符合聯合國橙皮書的桶變成一個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的桶,或將一種類型改變為另一種類型,或在不改變原類型的基礎上改變了包裝類別(即:從I類改為Ⅱ或Ⅲ類多從Ⅱ類改為Ⅲ類)。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再生桶明確定義。ICDR建議在聯合國橙皮書第9章9.2.1節中,對“重新制造的包裝”增加如下定義:重新制造的金屬桶包括以下幾點:
1.從一個不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類型的桶改變一個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類型的桶。
2.從一種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類型的桶,.改變成另—‘種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類型的桶。
3.經過了整個結構零件的替換(如:閉口桶蓋)。
重新制造的桶,必須經過與其相同類型的新桶的相應性能試驗。
二、桶厚度的標記
金屬桶在進行修復或再生之前,必須明確其能否達到所要加工的新類型桶的要求。為此,金屬桶的修復者或再生者必須獲得所加工桶的有關數據和情況,而這些資料只能通過,桶上的永久性標記得知。因此,有人認為桶體厚度和桶頂厚度應標明在桶上,并應視為標記的一部分。這些表明桶體、桶頂厚度的標記,應標在桶上已標注的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的包裝標記第一行的末尾(這種標記為永久性標記)。.然而,聯合國橙皮書第9章中未能闡明。ICDR建議對第9章有關章節作如下修改:增加9.5.1(h)節:
(h)對于容積大于60升的金屬桶,用于桶頂和桶體的制造材料的額定厚度以毫米計算。材料的厚度誤差不得超過0。1毫米。如:標有I.O表示桶頂底和桶體具有同樣的厚度,1.2-1.0分別表示桶頂底和桶體的厚度多1.8-1.0-1.2分別表示桶頂、桶體和桶底的厚度。
三、標記在桶上的位置
包裝危險貨物鋼桶的重新使用問題考慮到運輸過程中的驗收和政府有關機構的檢驗,一些包裝制造者認為,標記的位置應在桶頂或桶體的上部。但考慮到桶再生的情況,自然就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對于1A2(開口鋼桶),一個標有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的桶,經過修復后或用同樣類型的桶體重新組裝起來后,能否仍然符合聯合國橙皮書的要求?桶頂上的標記意味著,此桶已經過聯合國橙皮書中規定的測試方法進行性能檢驗,且是合格的設計類型。這不僅是要執行規章制度的問題,也是一個責任問題和確保安全的問題。二是對于1A1(閉口鋼桶),其桶蓋替換后,標記沒有了,因而有關桶體和桶底的厚度的數據也就沒有了,這就給桶的再次使用造成困難。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所有的標記位置應是在桶體上部接近桶頂處。考慮到桶的再生問題,桶厚度的標記應在桶體上部或桶體底部或桶底。這種用于再生目的的標記應是永久性的(即:沖壓成的標記)。為此,ICDR建議如下:將9.5.3節修改并增加如下內容:
9.5.3 標記的次序和位置
9.5.3.1 (按現有文本)
9.5.3.2 對于金屬桶,9.5.1節要求的標記應標在桶頂和桶體上部。
四、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的包裝標記在使用過的桶上的有效性。
盛裝過危險貨物的桶經過再生以后,一般不再用于盛裝危險貨物。但是,再生以后的桶仍標有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的包裝標記b雖然,再生者和銷售者都娜道這一點,但實際上對于具體使用者來說仍錯認為這些桶適合于盛裝危險貨物,因為桶上的包裝標記就證明了這一點。然而,沒有任何合適的方法來取消這些永久性的標記(即:沖壓成的標記)。
要表明這些標記不再有效的唯一方法是修復者和再生者不再增加其標記。因此,假如原制造商的標記“第二行” (即現由9.5,1(f)節和(g)節規定的標記)在修復過程中除去,則這個標記就不完全,也就是無效的。然而聯合國橙皮書第9章現有文本允許制造商沖壓其標記在第二行,所以,即使再生昔不增加其標記,原有的標記仍是.完全的,并是有效的。對于在再生者和修復者來說,其所銷售的桶只是為了盛裝非危險貨物,但這些原有標記似乎表明這些桶是適用于盛裝危險貨物的,這就使原制造商和再生者或修復者處于十分困難的境地。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人提出聯合國橙皮書第9章應該修改為禁止鋼桶制造商將其標記沖壓在桶上。因而要求標記第二行應是“耐久”的標記(即:非沖壓的)。用這個方法,所有桶在再生私修復過程中,當其不適合于盛裝危險貨物對,標記的第二行都應消除。那么這種不完全的標記將表明此桶不再適合或不能再用于盛裝危險貨物。ICDR建議,在9.5.2節的末尾增加如下內容:
9.5.1(f)和(g)規定的標記不應以永久性形式標出(即:非沖壓)。
五、符合聯合國橙皮書要求的包裝標記在桶上的永久性。
聯合國橙皮書第9章中所規定的只有那些“易于進行修復過程”的包裝才印上永久性標記(即:沖壓),并且也允許他們印上非永久性標記(如:將標記只是刷在桶上)。其結果,這種桶為了盛裝危險貨物而需再生時就受到限制,因為這些‘耐久性”的標記在再生過程中都會除去,導致對該桶的有關資料一無所知。為此曾有人要求所有容積大于60升的金屬桶都應在桶底或桶端標記的第一行內,永久性地標明桶厚度的數據。ICDR的觀點認為有關桶厚度的數據可以在桶上的一個以上地方標明。同時認為桶蓋上的這種標記不需要永久性形式,減少因沖壓標記而造成的麻煩。如只要求永久性標記時,應標在桶端或桶底。這樣,即使第二行標記消失了,也不會影響這種桶再生的可能性。ICDR因而建議修改9.5.2節,將“每一容積大于60升”的句子即在“每一重新使用的包裝”的句子前,在句子的末尾刪去;“易于進行修復過程”的句子,并加上“永久性的標記(如:沖壓)應至少在桶底和桶端同時標注”o